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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与构建“互联网+音乐”的核心价值

2019-03-01 阅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孙炜博 收藏

  内容提要:互联网已经对音乐的创作、表演和接受、传播、研究等传统内容进行了深度改变。它增加了音乐的开放性、广泛性、及时性、共享性与可欣赏等新特征,因其低成本实现音乐传播的平等互动与大众化。但是,“互联网+音乐”的商业性和大众化特征极大地冲击了音乐文化,也带来了“文化种族主义”。“互联网+音乐”的发展必须坚持其音乐本质,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音乐人必须坚持自己的主体性,坚持这个最可坚守的音乐内核,坚持音乐的美学本质和文化价值,并掌握“互联网+音乐”的话语权,才能重建音乐世界的精神,建构“互联网+音乐”自己的价值体系。

  关 键 词:互联网+ 网络音乐 知识产权 音乐文化 音乐价值

 

  当今,“互联网+”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但学界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并不可以“连接一切”,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它并不能“+”一切,即使可以,也是有条件的。[1]在音乐研究领域,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只是音乐发展的一种工具[2]141,如何探索互联网背景下音乐的健康发展道路,已成为受人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话题。本人拟在已有的研究基础,究互联网背景的音乐价值问题进行探究,以求教于方家。

  根据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来进行定义,“互联网+音乐”应当是指发挥互联网在音乐中的优化、集成作用,将互联网成果与音乐创作、表演、接受、传播、研究、教学等深度融合,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音乐发展新形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流行的两个概念“网络音乐”和“音乐的互联网化”加以区分。“网络音乐”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3],是“互联网+音乐”的物质内容。“音乐的互联网化”是互联网以营利为目的来生产、传播和消费音乐,这是“互联网+音乐”的形式。“互联网+音乐”较之前两个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体现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它意指音乐人应站在音乐的角度,主动应用互联网成果,把互联网的方法和手段作为音乐实现的平台和渠道,重新优化和分配音乐资源,推动音乐的创新发展,其准确意义毋宁说是“音乐+互联网”。①

 

  一、互联网怎样“+”音乐

  当今,“互联网+音乐”还没清晰地形成音乐发展的新形态,但“+”的趋势已经表现得十分突出。从现实出发探讨“互联网怎样‘+’音乐”这个问题,是研究“互联网+音乐”的起点,因为这是它在现实中已经存在的第一个问题。这里主要站在音乐的视角分析“+”的内容和站在互联网的视角分析“+”的形式。

  (一)互联网“+”音乐的平台

  传统音乐创作需要一定的空间环境和实物乐器进行,是一种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艺术行为。互联网存在大量的音乐素材、构件和表达形式,音乐创作者在电脑终端上即可进行创作。不仅职业作曲家可以通过近乎无限的网络资源搜集材料并创作音乐,业余爱好者也可以运用大量现成的音乐素材,完成一次无需乐谱的简单音乐创作。“互联网+”时代,音乐创作的数量必然极大丰富,参与度极大提高。庞大的音乐作品数量将使符合音乐艺术美学特质的个性化和高雅严肃的音乐创作变得更加稀缺和珍贵。[4]74

  传统的音乐表演和音乐接受需要在特定的场地和环境下(现场音乐会等形式)才可以完成。声音录播设备出现后,欣赏到高水平的音乐表演或者高要求的音质效果,仍然需要“临场”。由于出现了数字化、高还原度的录播设备,互联网宽带的迅猛增加,“互联网+”时代的音乐表演和音乐接受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分离。音乐接受随时随地的灵活性和音质高还原度的“临场”感,提升了音乐接受在音乐艺术构成中的地位。

  传统的音乐研究和交流是一项专业领域的职业活动,高度依赖“现场”。“互联网+”时代的研究者可以随时从网络平台上获得各种专业相关资料,音乐交流也可以借助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平台、视频工具以及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随时随地开展。传统的音乐教学是非常典型的师徒之间口传心授的教学模式,体现了“一对一”的艺术活动个性特点。“互联网+”时代的在线教育模式不再受地域、时间和场地的限制,它改变着传统的“一对一”教学方式。[4]75

  不仅如此,互联网还创新了音乐领域。传统的音乐领域以乐器为划分标准,互联网下的电子音乐是以音乐创作软件为平台,模拟混音器、效果器,新创了音乐领域。这不仅需要音乐学习者熟练掌握音乐的基本技巧,还得掌握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尤其是各种新软件的应用。[5]143

  (二)互联网“+”音乐的形式

  互联网推动了音乐消费形式向移动数字化转变,形成了音乐体验的新模式,开发了更多音乐传播的形式。音乐发展经历了从留声机、胶片、磁带、光碟到互联网“PC端+MP3”,再到移动互联网“手机+APP”无线音乐的嬗变。

  在互联网“PC”时代,人们主要通过浏览器搜索MP3,并将搜到的内容下载到个人电脑(PC)上进行欣赏。这是的互联网和音乐并没有真正“+”在一起。后来随着移动PC(手提电脑)的出现,互联网与音乐的“+”向前迈了一大步,但这种“+”的意义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随着无线网络出现并普及,互联网与音乐可以说是完全地“+”了,但限于移动PC人群的局限,这种“+”仍然没有深入人心。只有近几年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移动互联网真正形成,“手机+APP”才将“互联网+音乐”变成完全的“+”和彻底的“+”。

  从个人出版的角度,博客这种网络应用具有相对优越性(包括“提升和改善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个人文本的记录”等),满足了个人情感(包括自主发表的欲望满足、个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形象的提升等),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作者的文化和价值观的相符性,具有为最广大的草根阶层所利用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6]Blogger、新浪、网易等博客是国内外著名的博客品牌。虽然大部分的博客内容以文字为主,仍有一些博客专注在艺术、摄影、视频、音乐、播客等各种主题。正是这些博客的坚持,为“互联网+音乐”保留了一块儿根据地。

  “微时代”或“自媒体”关注的是互联网移动化和大规模普及所带来的信息传播和社交的个人化,及其对社会交往、传播的巨大影响。“自媒体”的重点是“自”,即从互联网到个人移动终端发展起来的自发、自由、自主的个人化社会交往与信息传播形态。与传统媒体传播的有序性和等级性相比,这种“自”是革命性的。它从网上到网下,重构了空间关系,这种“微社交”转到APP,意味着微时代开始了虚拟空间的实体化进程。[7]中国音乐学术的重要刊物《音乐研究》已经于2015年4月20日开通了公共微信平台(官方微信号:yinyueyanjiu_1958),开启了传统纸媒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办刊的新阶段。该微信平台将定期推送《音乐研究》往期和近期刊发的部分文章内容,以及相关学术活动资讯。《音乐研究》的论文作者可以在投稿时予以注明,是否选择在公共微信平台发布。[8]

  大数据在“互联网+音乐”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互联网+音乐”具有典型的去中心化、受众巨大、互动性强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新媒体音乐打破了以音乐创作为主导的传统制作模式,形成了音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合一、创作者与受众混融的态势。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反馈迅速和生产者即是消费者的特征使得音乐能极大地满足受众的审美需求。[9]不过,应该注意到,并非音乐的所有内容都能被数据化,大数据分析只能限定在音乐的控制和预测取向上,回答音乐会怎么样的问题,而不能追求音乐的意义理解与阐释取向,不能追问音乐为什么的问题。大数据带来了音乐对大众的迎合,音乐必须坚持引领和培养观众的审美。

  目前,“互联网+音乐”的传播渠道主要可分为APP终端播放、网站试听下载和点对点社交传输分享等三种。App(Application)终端播放程序是一种音乐传播软件,伴随网络带宽的改善和以智能手机为主体的移动终端的发展而逐渐普及。拿索斯公司已经开发了智能APP程序,正在开发音乐启蒙、音乐教育、等智能APP,以便使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和播放音乐。2013年以来,中国联通携手国内20多家主流互联网音乐企业共同推出WO+音乐APP,开创了互联网音乐前向收费模式,获得了月入4000多万元的收益。[10]不仅如此,现在的一些音乐APP已经成为集中社交、购物、游戏、视频等的超级入口。网站试听下载包括音乐服务类网站和搜索引擎类网站。前者指自己拥有固定曲库的网站,既有九天音乐网、一听音乐网、虾米网等以音乐服务为卖点的商业网站,也有以音乐服务为宗旨的政府、机构或个人的公益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则是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帮助用户提高信息寻找和定位的效率。点对点是基于登录软件的人际之间的文件交换技术,人们可以通过登陆软件下载自己需要的文件并分享自己拥有的资源。

 

  二、“互联网+音乐”的机遇与挑战

  从互联网角度看,“互联网+”音乐丰富了它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它的影响力。从音乐角度看,音乐将互联网做为传播中重要的技术载体和传播平台,改变了音乐人的生产方式、消费者的聆听习惯以及音乐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强大的渗透力颠覆了音乐传播过程中的时空概念,淡化了空间、地域、国界等概念。这里讨论“互联网+音乐”是要从音乐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介入,音乐改变了什么?面临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是“+”还是“-”?

  (一)互联网对音乐特征的“+”

  互联网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经济、自由、宽松等优势和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性等特点。由于借助互联网完成了作品的发布、推广甚至销售,无论是专业的音乐创作人创作的音乐,还是网友原创、翻唱或者改唱的网络歌曲,“互联网+音乐”都形成了与之有关但又独具特色的特点。

  首先是“互联网+音乐”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传统音乐时代,包括广播、录音机、CD、MP3等载体的出现,音乐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音乐创作、表演、欣赏只能是少数人的专利。网络音乐通过再现、复制和重复,使得音乐“圈子”突破了时间、空间、地点和身份的限制,其边界正在扩展中逐步消融,音乐更加深入交互于整个社会活动之中。因此,音乐传播的广泛性增强,传播的速度加快,受众欣赏音乐的门槛降低,这不仅增加了音乐受众的主动性和音乐群体的互动性,而且更使民间音乐人有了实现音乐梦想的可能。

  其次是“互联网+音乐”的平等性、互动性与大众化。在传统音乐时代,音乐存在作曲家、演唱家、音乐院校、行业uedbet让所有玩家提款家、大剧院、唱片公司或媒体中心等权威。互联网弱化了音乐信息的不对称性,音乐资源的可获取性和可替代性更高,音乐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平等性”。因此,音乐传播的互动性增强,创作者、传播者、欣赏者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密切,三者的沟通与互动是平等、及时、无缝且良性的,欣赏者的评价与需求能更好地反馈,创作者的激情与灵感也能更多地激发。互动性还包括音乐批评的大众化问题,即网络媒体平台与普通网民广泛参与所构成的民间化或“草根化”趋势。大众化挑战了音乐批评的权威化、精英化,使民间和大众掌握了一定的音乐话语权。“互联网+音乐”成为一种表达民间文化与美学诉求的公共言论空间。这有利于形成富于建设性的音乐批评和维持音乐生产和音乐舆论、批评秩序与市场规范间的良性互动。[11]

  再次是“互联网+音乐”的及时性与低成本。借助互联网这种信息传递手段和资源汇聚平台,“互联网+”时代的音乐生产、音乐传播、音乐表现和音乐接受,音乐研究和交流、音乐教育等各种音乐活动变得随时随地、无处不在。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平等性,推动着音乐的各种活动变得更加及时和便捷。音乐活动的及时性和便捷性使得音乐传播的成本及其对传播载体的依赖性大幅降低。因为,音乐资源已经变得可以无限制地重复利用,它可以在网络创作者、传播者和欣赏者间实现便捷的传播和接收,省去了音乐传统传播模式中的复制、印刷、包装、运输、存储和分销等环节。

  最后是“互联网+音乐”的共享性与可欣赏。传统音乐时代,控制了乐谱、乐器、作曲家、表演艺术家、出版物、演出场地等资源,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音乐接受的渠道和动向。“互联网+”音乐时代,这种“控制”变得越来越不现实。随着音乐资源的数量更加丰富,各种演唱风格、曲风的数字音乐资源应有尽有,互联网形成了巨大的音乐资源库。同时,音乐的可欣赏性加强,音乐、图像、动漫、文字等丰富多样的信息融为一体,更能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地阐释音乐内涵,增加欣赏者的感官享受。网友创作的网络歌曲摆脱了传统歌词创作时合辙押韵、意境深远、修辞完美的束缚;直白的表达和口语化的词汇让人感到通俗易懂;没有过多的音阶大跳或精致和声的旋律线条,降低了音乐演唱的技巧。所有这些都符合现代音乐大众化的审美标准。[12]基于互联网共享性基础上的免费思维,“互联网+音乐”已经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走向共享。

  (二)互联网对音乐价值观的“-”

  互联网对音乐的作用不但包括为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赋予了音乐新的特征,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一,互联网和音乐本来就是已经存在并且各有特点的两个产业,“互联网+音乐”在一定意义上叠加了两个产业的商业共性,增强了这种商业性的影响力。音乐网站的兴盛与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取决于用户的点击率。音乐制作方以用户的需求为工作的方向,竭尽所能地满足潮流的需求;音乐受众则在形形色色的网站音乐浩海里享受获得欣喜的同时,失去了对音乐选择和期待的标准。媒体本身追随受众,受众盲目跟随媒体,形成了一个看似天然合理,实则人为造成的娱乐怪圈和恶性循环。这种恶性循环又因为媒介的领导力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并波及整个社会,直接影响到受众对音乐潮流的把握和对音乐价值的取向。作为大众传媒的互联网当然要传播大众容易接受、喜闻乐见的音乐。但是,作为人类主要的精神消费品之一,音乐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当音乐进入网络时,要及时建立网络音乐自身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受众要想从中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自己也必须有更清醒的判断。

  第二,互联网因其开放、广泛、平等、互动的特点而使音乐更加大众化和更加流行化,这造成了对传统音乐文化的巨大冲击。互联网在极大地丰富我们音乐生活的同时,也使很多传统音乐文化纷纷土崩瓦解。这些文化资源连同其传承方式正在迅速丧失,民族音乐文化传统在各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古典、民族音乐网站往往缺乏维护,信息更新速度过慢,网页亲和力也不强。流行音乐网站的信息则重复现象非常严重,拼凑信息比比皆是,严重占用和浪费了网络资源。同时,由于创作和传播门槛大幅降低,网络音乐存在一些审美取向和表达方式的不足与缺陷,甚至出现了网络歌曲的恶俗化,主要表现为淫言秽语、宣传色情、辱骂攻击、歪唱恶搞、矫情做作、无病呻吟、东拼西凑、废话连篇、哗众取宠、庸俗无聊。2007年10月19日,中国音乐家协会在京召开座谈会,一致认为恶俗网络歌曲败坏了社会风气,毒害了青少年心灵,玷污了音乐艺术,降低了国民音乐素养。[13]

  第三,西方先进国家在发展互联网技术中起了主要作用,但也借助“互联网+音乐”对欠先进的国家进行了文化种族主义的入侵。无论在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开发方面,西方的互联网技术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包含着其文化价值或观点的音乐流向中国,创造出某些特定的需求或消费形态,中国民族音乐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侵害、取代或挑战。世界五大唱片公司纷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斥重金收购本土唱片公司,让很多唱片业从业人士忧心忡忡。打开网站,西方的音乐、明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扑面而来。近年来的“哈日风”、“哈韩风”所折射的正是“文化帝国主义”的侵蚀。对于起步较晚的中国互联网音乐而言,如何防止“文化帝国主义”的入侵已不再是危言耸听。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面对文化的入侵和冲击时,必须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音乐文化。[14]336

 

  三、“互联网+音乐”与音乐价值坚守

  互联网已经对音乐产生了长远而深刻的影响,既给音乐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提出了挑战,也为音乐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和无限的潜力,带来机遇。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将真正将音乐与互联网“+”起来,使得音乐这种内容在“互联网+”的形式下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核心价值呢?

  (一)坚持音乐本质和核心价值

  互联网时代的音乐人可以更方便获取音乐资源、开展学习和交流、实现与社会的互动。但是,这些无论如何都代替不了音乐创作者、表演艺术家、音乐家、音乐作品的文化价值。互联网无法改变的元素就是音乐的核心,也是音乐艺术仍然巍然屹立的根本原因,也是音乐人最可坚守的价值内核。[4]77

  音乐的本质在于其美学和文化价值,高雅音乐可以使人陶冶情操,为社会提供正确导向,提高人们的音乐审美水平,达到提升全民素质的最终目标。这就需要严谨创作的音乐家不能为娱乐的潮流所动,不能受市场短期利益的诱惑,坚持创作能够反映时代、触动人心的深刻作品,借助互联网工具更广泛地传播出去,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提升人们的艺术修养,这也是音乐仍然为音乐最本质和有价值的部分。金萍华批评了既有网络交往研究中“无身体,无主体”的观点,提出了网络交往“有身体,有主体”,网络交往“身体在场”是社会性身体的观点。这是对互联网研究技术逻辑话语的纠偏,说明虚拟世界总是无法吞噬现实世界的,现实世界的社会文化对网络交往的影响从来没有停止。[15]互联网时代,音乐人对音乐本质和价值内核的坚持,就是在坚守音乐和音乐人的主体性。

  网络音乐的发展出现了网络歌曲恶俗化的现象,其本质是网络音乐创作人和音乐受众没有坚持音乐核心元素和网络“身体在场”的主体性。恶俗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俯首听命于恶俗的摆布,不再追求有意义有价值的生活。当今青年亚文化的转向(反理性主义、犬儒主义和快乐主义)体现了游戏的本质,折射出主流文化的裂变和离散。[16]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抵制网络音乐的恶俗之风,也正说明遏制网络恶俗歌曲的盛行,有赖于青年音乐人和青年音乐受众提高艺术素质的和艺术品位,在创作和传播音乐的过程中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人,要承担起码的社会责任。

  摈弃低级恶俗之风,推动网络音乐的健康、繁荣发展,最根本、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音乐工作者创作更多百姓喜闻乐见的网络音乐作品,创作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三性”统一的好作品,创作出无愧于我们这个伟大民族、伟大时代的优秀作品。网络音乐面向的是大众,传播的是精神文化产品,肩负着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文化支撑的重要使命,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去思考、去审视网络音乐,绝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迎合不合理的诉求,迎合低级趣味。[17]

  “互联网+音乐”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种音乐,互联网只是音乐发展的一种工具。如果用语言学的方法进行解释,“音乐”是主语,“互联网+”是定语,它指定了音乐的某种属性,或是“运用互联网的”,或是“互联网条件影响下的”。[2]141“互联网+音乐”的积极因素正是主要围绕“音乐”这个主语产生的,而消极因素多是主要围绕“互联网+”这个定语产生的。

  “内容”与“形式”是一个哲学命题,在这里用于对“互联网+音乐”进行分析也具有一定的意义。音乐从业人员、网络运营商以及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形成和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和正确的观念。任何时候、任何技术都代替不了音乐创作者对于各种音乐元素的运用和创作,代替不了表演艺术家对音乐的理解和表现,代替不了音乐家对音乐的情感投入,代替不了伟大的音乐作品与社会情感共振所产生的文化价值。这些外在形式无法改变的元素才是音乐的核心,也是音乐艺术和文化至今巍然屹立的根本原因。在互联网的冲击之下,音乐人必须坚持自己的主体性,坚守音乐内核,坚持音乐的美学本质和文化价值,创造出高雅的音乐,陶冶人民的情操,为社会提供正确导向,提高人们的音乐审美水平,达到提升全民素质的最终目标。

  (二)以音乐为本职“+”互联网

  目前,很多网站特别是有实力有影响力的大网站,在科技和文化的结合上,在手段、内容、传播方式等方面的创新都取得了成果。创新是推动“音乐+互联网”未来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全方位创新中加快建设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音乐媒体;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新型音乐采编播发平台;创新服务,强化音乐用户意识,为用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和服务。[18]从互联网的角度发展“互联网+音乐”固然值得称道,但最主要的还是坚持音乐本位,以音乐为中心做好“音乐+互联网”。

  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强调,音乐人要加强学习互联网技术、掌握相关工具,培养既通晓音乐知识又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作为一种发展形态,当“互联网+音乐”边界和模式尚不清晰的时候,加强音乐交流和研究,有利于形成一致看法并指导后续行动。现在已经出现的音乐领域专业网站是积极做好“音乐+互联网”的有益尝试。

  (三)培育“互联网+音乐”的良好环境

  如今,网络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通过技术基础和法律渠道规范构建一种新型的网络社会公共秩序。面对日益盛行的网络音乐恶俗之风,职能部门加强了网络音乐管理,出台一系列约束性的法律法规。确保网络音乐内容、播出、技术和应用的安全,不绐错误有害的内容提供传播渠道,才能让网络音乐真正造福于国家、造福于人民。

  搭建各种平台也是在培育“互联网+音乐”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高校原创音乐平台,可以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校园文化建设、学生自我发展,可以提升应用科技服务水平,创新校园音乐学习与活动,满足音乐爱好者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学生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在线注册,通过审核后成为会员;会员之间可以通过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原创音乐审核与监督;会员可以发布自己的原创音频文件和乐谱;会员通过原创音乐系统平台的交互,实现音乐爱好者的交流。[19]

  在微信被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将微信和音乐融合发展,可以极大地增强音乐的传播力。当然,需要要加强对音乐广播微信公众号的精准定位。同时,也要提高音乐广播微信公众号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微信公众号之间的合作,打造个性化节目,组建优秀编播团队,也十分有利于“互联网+音乐”的发展。微信公众号在传递信息上具有快捷性和高效性的优点,也使其不容置疑地具有提升音乐传播力,增加互联网音乐价值性的天赋和潜质。

  另外,加强国际交流,拓展海外合作,也是“互联网+音乐”未来发展必须坚持的一个方向。国际传播力是主权国家信息交流的能力,是政府和民间诸多传播力的总和。一个国家的国际传播力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国际视野,也直接影响这一主权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互联网凭借共享便利的特性,扮演着国际传播中的重要角色,成为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传播主体与传播客体认识世界和自我表达的主要平台。

  “互联网+音乐”改变了传统音乐的组织形态并仍在不断深化过程中。互联网深度改变了音乐的创作、表演、接受、传播方式,也改变音乐研究、教学的内容,它增加了音乐的开放性与广泛性,通过低成本的平等互动体现了大众化、及时性和共享性等特征。一方面,互联网影响音乐所具有的明显的商业性、所带来的大众化,极大地冲击了音乐文化,也带来了“文化种族主义”的入侵。它的共享性直接改变了音乐产业的盈利模式,影响了音乐价值的实现。网络音乐对传统价值观的颠覆和读屏模式对诗性体验的拆解,形成了网络对音乐的精神解构。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音乐”中,音乐人与音乐受众的关系正在重构,以“作品”为核心的音乐组织形态正在向以“受众”为核心的音乐组织形态转变。[4]76网络音乐话语权所体现的自由精神、生命力的情感抒发和心灵期待的交互沟通等,则是人类精神世界重新建构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网络音乐的自我证成取决于它能否走进人文审美的精神殿堂,建立自己的价值体系。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心态欢迎艺术世界的多元化,承认网络音乐存在的合理性,以批判和建构的眼光来思索网络音乐的生存及走向,使其积极价值进入音乐,进入大众生活,最终创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音乐文化氛围。

  ①本论文一般以“互联网+音乐”行文,用与区别“‘互联网+’某某”的表达,侧重于强调双方必将深度融合,突出“互联网+音乐”的发展仍然是音乐的发展,必须坚持音乐的核心因素和价值。

 

  原文参考文献:

  [1]周鸿铎.我理解的“互联网+”——“互联网+”是一种融合[J].现代传播,2015(8):114-121.

  [2]徐卓.“互联网+”时代“艺术与科技”专业的挑战与机遇[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6(2):141-146.

  [3]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1号)[Z].2006-11-20.

  [4]李姗.关于“互联网+”音乐的思考与探索[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73-78.

  [5]王麒宇.浅析互联网信息技术对高职院校音乐教育的影响[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5):143-144.

  [6]金兼斌.博客——个人网络出版的理想、现实与未来[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12):53-61.

  [7]高小康.从微时代到APP:后—后现代美学的互空间性[J].uedbet全球体育研究,2016(2):5-12.

  [8]《音乐研究》编辑部.关于《音乐研究》公共微信平台的说明[J].音乐研究,2015(3):38.

  [9]徐杰.大数据时代下新媒体电影的呈现与问题[J].uedbet全球体育研究,2014(11):109-115.

  [10]陆益民.“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中国版权,2015(6):5-7.

  [11]石川.草根的狂欢:当下影评失序现象透析[J].uedbet全球体育研究,2010(6):19-25.

  [12]朱翊曈.论网络音乐对高校音乐文化的影响[J].神州,2013(4):209.

  [13]抵制网络歌曲恶俗之风,倡导网络音乐健康发展倡议书[J].歌曲,2007(11)1.

  [14]方楠.走进网络社会的高等音乐教育[C]//全国高等音乐教育课程发展与教学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北京:中国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2006.

  [15]金萍华,芮必峰.“身体在场”:网络交往研究的新视角[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1(10):12-16.

  [16]马中红.新媒介与青年亚文化转向[J].uedbet全球体育研究,2010(12):104-114.

  [17]蔡赴朝.携手共创中国网络视听业美好未来(代序)[C]//袁同楠.视听新媒体蓝皮书: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1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发(2015)32号)[Z].2015-03-31.

  *河南省2012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22400440142)。

 

  (作者:孙炜博,郑州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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