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印发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新规实施,群主责任大。
群主应担责
2016年,辽宁省沈阳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引起了网络上不少网友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沈阳青年吴某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好友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发布“有大片看”的信息。起初,吴某对该群员进行约束限制,但后期就选择了放任不管。群员马某不仅发布淫秽信息,还向索取淫秽信息的群员收取数十元的会费。对此,群主吴某不仅视而不见,还想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影响增加群友。在此案中,虽然群主吴某没有收费获利,但最终还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少网友有疑问:微信群里有群员发布淫秽信息,为何群主需要负法律责任?
对此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郝明律师给予解释。原来,早在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已发布,并于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近日出台的《规定》则进一步解释了为何群主吴某也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因。
《规定》明确了什么是互联网群组,什么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同时还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群组管理责任。
“正是基于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即群主的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当群主在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管理职责和义务时,就会为群员的不当行为,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负法律责任。”郝明律师说。
平台要尽职
《规定》出台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业内人士好评。一些观点认为,《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权责对应的原则,这也意味着我国对互联网群组的依法管理趋于成熟。但也有不少网友对该《规定》不甚了解。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对《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针对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把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针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和“群管理者”责任,《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针对平台方面的责任,《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外国也在管
从网络实名制到“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中国对于互联网安全的监管一步步落地。事实上,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对网络群组的监管也从未放松,其中,实名制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式。
在美国,全球最大社交网站脸书和互联网巨头谷歌新推出的“谷歌+”社交服务,都是实名制下的产物。
“谷歌+”在2011年8月推出了一系列实名认证制,首先对使用明星、公众人物名字的用户及好友数量大的用户进行了身份认证,随后对使用单节或包含符号数字的用户名、所谓“看起来就不像真名”的用户进行了清除。公司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曾公开表示,如果不同意使用实名就不要使用“谷歌+”。
脸书一直采取“一经发现、立刻关闭账户”的做法查处使用化名的用户。脸书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最著名的一句话是:“给自己维持两个身份是缺乏正直诚实的体现。”
德国也是较早对互联网传播不良言论进行立法监管的国家。1997年,德国出台了《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也被称为《多媒体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个人隐私保护、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德国《电讯法》和《多媒体法》都要求网络运营商保留其用户上网数据一段时间。警方和安全部门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向网络运营商索取这些信息,网络运营商必须依法提供。所以,在德国人们接入互联网,应向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即一般所说的“实名制”。
欧盟后来也跟进采取了类似措施,要求成员国在2009年前实施《数据保存指令》。该指令规定互联网运营商必须保存互联网服务用户的姓名和地址,每个国家自行决定保存期限。
东南亚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新加坡最有代表性。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出台了《互联网操作规则》,对网站“禁止内容”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判断标准。为杜绝非法内容及谣言等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消息蔓延,新加坡政府于2003年成立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专事网络管理、监控,特别是过滤网络信息。新加坡近年来还成立了国家网络威胁监控中心,由通信安全专家每天24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违规的团体或个人,将依法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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