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出台一部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公共图书馆法,是社会各界的夙愿。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历时十几年时间,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经过了多个部门反复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共识。
公共图书馆是传承人类文明、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法律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坚定文化自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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