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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图书海外出版不能忽视版权保护

2020-04-21 阅读: 来源:中国作家网 作者:张洪波 收藏

  目前,中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然而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仍在与新冠病毒战斗,中国经验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正因如此,中国抗疫图书版权输出国外的例子比比皆是。

  然而,由于中外存在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新闻出版法规等方面的差异,加之海外出版商可能会考虑到海外读者接受程度、海外市场偏好等因素,对书名(包括副标题、小标题)、目录、内容进行修改、增删甚至是篡改。有些输出到国外的图书封面设计、腰封、封底、配图和宣传语等明显违背中文内容原意,这不但侵犯中国作者的版权,有时也会造成不良国际影响,危害国家的荣誉与利益。因此,抗疫图书在海外出版前,作者一定要签好版权输出合同,关注自身的版权保护问题。

2020年4月2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做针对新冠病毒的研究。(新华社/法新)

  版权输出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举措

  在全球抗疫的特殊时期,抗疫图书在海外出版,包括直接输出中文简体字版或繁体字版、翻译成外语出版,并通过多种载体、渠道进行传播,传递的是中国抗疫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展示的是中华民族团结一致、共同抗疫的现实情况和中国精神,版权输出本身就证明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积极参与全球抗疫的决心和实际行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际举措。

  笔者通过阅读媒体报道的版权输出情况发现,输出海外版权的抗疫图书主要是科技类,包括抗疫专业指导、抗疫心理辅导、居家防疫生活、抗疫学术读物;少部分是纪实类和童书,包括日记、家书、纪事、纪实、访谈等。出版主体主要是医学专业出版社、科技社、大学社、外宣系统出版社和少量uedbet全球体育社、综合社。海外媒体除了时事新闻外,还刊发了一些抗疫纪实类作品,包括日记、访谈、纪事、诗歌等。

  对于抗疫图书,有些出版社向海外免费授权,由外方翻译;有些出版社自己组织力量翻译成外语后,授权海外出版;有些出版社或作者通过正常版权贸易输出版权,有一定版税收入。由于科技类抗疫图书主要用于抗疫实战,专业性较强,属于“小众”“专业”甚至“高端”图书,大众往往不大关注;而日记、家书、纪事、纪实、访谈等纪实类作品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人文关怀,个性化表达较突出,普通读者容易接受,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

  作者要保护个人权益,更要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同时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十七项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版权属于私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即人身权)和获得报酬权、翻译权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即财产权),版权输出是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海外出版商在翻译、出版、营销抗疫图书过程中,应当有职业操守,应该遵守版权输出合同约定,尊重中国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中国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增删、修改标题、内容和宣传语,否则,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中国的作者们应该避免由于自身疏于版权审核保护带来的对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国际社会影响,不能以版权是私权为由,放弃审核标题、内容、宣传语等权利,对海外出版商翻译、营销、推广、出版行为听之任之,而应该履行维护国家荣誉与利益的法定义务。版权虽然属于私权,但绝不仅仅是私权,作者行使版权权利的同时,还要维护国家的荣誉、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作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被侵权,作者应及时发声

  众所周知,书名(包括副标题、小标题)是一部作品的灵魂,而且由于中外文化差异和市场偏好等因素,海外出版商可能会对书名(包括副标题、小标题)以及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变更,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前提是一定要征得中国作者的同意。封面设计、内文配图、腰封、封底图文、正文内容修改、增删以及海外营销都应该符合中文作品原意、符合作者意愿、得到作者认可。这都属于作者修改权的规制范畴。而利用外语的所谓模棱两可的“中性”翻译,玩“语言游戏”,甚至错误翻译,有意歪曲中文内容原意,擅自增删标题和内容,对书名(包括副标题、小标题)和内容进行歪曲、篡改,都属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制范畴,可能构成对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现在,图书出版有网上电子书预售、先出电子版后出纸质版或是推出试读本等操作。无论通过何种介质传播,当发现海外出版商侵犯自身权益时,中国作者应当立即要求对方予以澄清,赔礼道歉、纠正错误、恢复原意、赔偿损失。这些要求属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退一万步讲,即使版权输出合同没有约定作者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益,也不能证明中国作者放弃了这些权益。不论外文版权输出合同有没有约定,未经作者同意和认可,歪曲、篡改都是翻译界、出版界、文学界的大忌,作者应该及时发声、尽早纠正。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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