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势如破竹,作为新兴行业,网络文学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对网络文学作者保护不够的问题。网站、影视及出版等各类平台方为网络作家提供的制式合同,过度扩张单方权利,明显有失公平原则。
如何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治理,引导网络文学行业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文化艺术研究院编剧、市文联副主席蒋胜男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与网站、影视、出版等平台相关的规范性合同。
截至2017年12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3.78亿,较去年底增加4455万,占网民总体的48.9%。保持连续更新创作状态的网络作家有近600万人,签约作家近60万人。
蒋胜男发现,网络文学盗版乱象防不胜防,网站签约作者发布的作品,几乎都存在“秒盗”的可能,俨然已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严重侵害了正版网站及作家的切身利益。
与此同时,抄袭情况严劣。从“摘抄”到“洗稿”再到“融梗”,抄袭的手段愈发高明,法律认定越发困难。而许多侵权方更不以作品抄袭为耻,反而借此当做炒作宣发的手段,网络文学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严峻。
蒋胜男介绍说,随着以网络文学IP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开发模式初具雏形,以网络文学的版权开发与运营为核心,进行影视剧、电子游戏、周边衍生产品等系列开发的产业链成功赋予了相应工业制品更高的附加值,2014年被业内人士称为“网络IP元年”,2015年旋即被称为“网络IP诉讼元年”。
记者了解到,2015年以来,爆发了多项网络小说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版权运营方之间的诉讼纠纷,侵害作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迷雾围城》作者匪我思存、《匆匆那年》作者九夜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作者辛夷坞等纷纷都陷入诉讼纠纷。
“这种集体爆发的诉讼反映出网络文学多样化以后本末倒置的乱象。”蒋胜男认为,以上种种对网络作家版权的忽视侵害,最终将造成对网络文学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
蒋胜男补充说,网站、影视及出版等各类平台方为网络作家提供的制式合同,过度扩张单方权利,甚至占有作品及作者各种权利。在他看来,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相对偏低,导致出现原创作者维权出现很多情况下“得不偿失”的情况,那些盗版网站更是转眼摇身一变再度卷土重来,低廉的侵权成本和高昂的维权成本导致盗版现象屡禁不止。
蒋胜男认为,鉴于网络文学作者面对甲方,无论是网站、出版社、影视公司,都是弱势个人,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参考劳务合同、房屋交易合同等类似方面出台与网站、影视、出版等平台相关的规范性合同,既能保护平台与作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事后争端与诉讼。
蒋胜男建议,参考对影视行业的保护旧例,一方面对恶意侵权的盗版、抄袭行为等加大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包括制定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的法规,尽快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在以赋于原创作者作品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基础原则出台权利保护措施等,对于文学作品跨界产业边界权益应制定相应规则,不留真空地段,以免形成可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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